強制修習駕駛改進課程
運輸署自2002年9月開始推行駕駛改進課程(課程)。為進一步提升道路安全,由2009年2月9日起,法例規定重複干犯道路交通規例或嚴重違反交通規例的人士強制修習此課程。本文介紹駕駛改進課程的目的、須強制修習人士的類別及其他相關資料。
課程簡介
駕駛改進課程為運輸署駕駛改進計劃項目,旨在提升道路安全意識及鼓勵駕駛人士培養良好駕駛行為,駕駛人士可自願參加。
課程由指定駕駛改進學校提供。你可透過以下連結了解駕駛改進課程的詳細資料,包括駕駛改進學校的地點及聯絡電話。
更多有關駕駛改進計劃須強制修習課程的人士
為進一步提升道路安全,由2009年2月9日起,以下兩類駕駛人士須強制修習駕駛改進課程:
- 因嚴重交通違例事項(例如危險駕駛及酒後駕駛)被定罪者;或
- 因違反交通規例於兩年內在違例駕駛記分制度下累積被記10分者。每被記滿10分,即須修習該課程一次。
規定修習該課程的法庭命令╱運輸署通知書
一般來說,違反交通規例者須在運輸署發出通知書的日期起計3個月內或在法庭命令的期限內修習該課程。
如何計算違例駕駛累積分數
違例駕駛者如在兩年內累積分數達10分,便須修習駕駛改進課程,而且每被記滿10分,亦須再修習該課程。但在以下情況被記的分數將不會計算在內:
- 在實施强制修習駕駛改進課程前(即2009年2月9日前)被記的違例駕駛記分;或
- 在駕駛人士修畢自願參加的駕駛改進課程前被記的違例駕駛記分。
扣減違例駕駛分數
修畢駕駛改進課程的人士將獲在累積違例駕駛記分扣減3分,除非該人士:
- 已被記15分或以上;或
- 在過去兩年內已就其違例駕駛記分曾獲扣減3分。
不遵從強制修習該課程規定的後果
假如違反交通規例者不遵從法庭命令或運輸署通知書的規定修習駕駛改進課程,最高可被判罰款$10,000及監禁兩個月,而且有關人士仍須修習該課程;此外,運輸署會拒絕向未遵照命令或規定修習課程的人士發出、重新發出或續發駕駛執照。
假如違反交通規例者同時被法庭命令修習課程及取消持有駕駛執照的資格,在其停牌期滿,並按命令或規定完成修習課程後,才會獲得運輸署發還駕駛執照。
有關更多強制修習駕駛改進課程的資料做個負責任的駕駛者
駕駛人士不僅要為自己及車輛負責,亦須顧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如乘客及行人的安全。以下連結載有安全駕駛指引及保障道路安全須注意的事項。
道路使用者守則危險駕駛酒後駕駛遵守交通燈號(pdf 檔案)倒車安全(pdf 檔案)佩戴安全帶禁止駕駛時使用手提式流動電話按提示助你駛過廻旋處修訂日期:2023年11月